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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股东股权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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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4 · 1655人看过
导读:强制执行股东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应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可行使该权利,自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则视为放弃。此规定既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又维护公司人合性,给予其他股东维持原股东结构的机会。司法强制执行股权时需保障该权利。
强制执行股东股权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一、强制执行股东股权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强制执行股东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通过司法强制程序实现债权的权利,又维护了公司的人合性,给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机会,使其可以选择是否继续维持公司原有的股东结构。所以,在司法强制执行股权过程中,要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二、强制执行股东股权时原股东优先购买权咋界定

强制执行股东股权时,原股东优先购买权依据《公司法》规定界定。法院应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综合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

若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需注意,强制执行旨在实现债权人利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不能过度阻碍执行程序,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三、强制执行股权中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有何限制

在强制执行股权时,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受以下限制:

通知与期限限制:法院应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视为放弃。

同等条件限制:其他股东需按法院通知的同等条件购买,包括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期限等,保障交易公平性与确定性。

强制执行程序限制:优先购买权应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若程序结束、股权已过户给第三人,则无法再行使。

当探讨强制执行股东股权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时,除了这个核心问题,还有相关的拓展情况值得关注。例如,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价格该如何确定,是按照市场评估价,还是有其他的定价规则。另外,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如果其他股东因某些原因未能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后续是否还有补救措施。这些都是与强制执行股东股权优先购买权紧密相关的重要问题。如果您对强制执行股东股权相关的优先购买权定价、补救措施等方面存在疑问,别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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