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保险诈骗会用到哪些行为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险诈骗的法定行为方法包括以下五类:
1.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故意虚构不存在的保险标的(如虚假财产、非真实人身关系),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后骗取保险金。
2.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虚假原因(如将非保险责任的意外事故伪称为保险责任内事故),或故意夸大损失程度(如低损高报)以骗取超额保险金。
3.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根本未发生的保险事故(如无车辆碰撞却谎称碰撞),伪造事故证明材料骗取保险金。
4.故意制造财产损失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如故意纵火焚毁投保房屋、故意损毁投保车辆),以此骗取保险金。
5.故意制造人身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如为骗取寿险金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教唆被保险人自残),骗取人身保险金。
上述行为均属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主体涵盖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需结合具体情形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二、实施保险诈骗会面临哪些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实施保险诈骗将面临以下刑事判决结果:
1.核心量刑档次
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1-10万元罚金(多数地区个人诈骗1万元以上、单位5万元以上为起点);
数额巨大/严重情节: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2-20万元罚金(个人5万元以上、单位25万元以上为常见标准);
数额特别巨大/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2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个人2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元以上为常见标准)。
2.牵连犯罪的加重处理
若实施诈骗时伴随其他犯罪(如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需数罪并罚。
3.单位犯罪的双罚制
单位实施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量刑标准处罚。
注:具体数额标准需参照当地司法机关(如高院、检察院)的指导意见,不同地区略有差异。
三、实施保险诈骗犯罪其对象究竟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保险金。
本罪的核心是行为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保险标的、编造虚假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等欺骗手段,骗取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保险金。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在符合约定条件时向权利人给付的款项,是本罪直接作用的财产性对象。
需明确:保险合同是诈骗行为的载体,保险公司是被骗的相对方,但均非本罪的犯罪对象。犯罪对象仅指向行为人意图非法占有的、由保险公司管控的保险金本身。
综上,保险诈骗犯罪的对象为保险金。
当探讨实施保险诈骗会用到哪些行为方法时,除了常见的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等,还存在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情况。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仅严重违反保险合同约定,还会触犯法律红线。而且保险诈骗一旦成功,后续可能面临保险机构的追偿以及法律的严厉制裁。若你对保险诈骗行为认定、保险诈骗后的法律责任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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