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盗窃枪支罪和盗窃罪的关系是什么?

盗窃枪支罪和盗窃罪的关系是什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19104人看过
导读: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都是属于盗窃罪,而盗窃枪支罪属于盗窃罪里面的特殊罪名,他们是属于法条竞合,当两个罪名同时出现的时候,不需要数罪并罚,直接定特殊罪名就好。

盗窃枪支罪和盗窃罪的关系是什么?

盗窃枪支罪也属于盗窃罪的一部分,理所当然的,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关系。但是,盗窃枪支罪在盗窃罪的范围中属于一种较为特殊的罪名。那么,盗窃枪支罪和盗窃罪的关系是什么?下面,小编将会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盗窃枪支罪和盗窃罪关系

 一)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是法条竞合。  

(二)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属于特别规定。

二、盗窃枪支罪的刑法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以对特定的占有物为目标,采取秘密获取的方式,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据为己有的行为。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也是以对特定的占有物为目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行为人以占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目的而盗窃、抢夺的行为,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客观表现为其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盗窃或者抢夺的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为之,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的不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则不构成本罪。

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持有和保管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属情节严重行为,不受其盗窃、抢劫的具体数量的限制,依法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以上,就是关于盗窃枪支罪和盗窃罪的关系是什么的全部解答。盗窃枪支罪和盗窃罪属于法规竞合,在法规竞合的原则中,特别法要优于普通法,所以,一般情况下来说,应该是依照盗窃枪支罪的刑罚标准来进行判决的。盗窃枪支罪的量刑标准也是极为严苛的,所以大家不要触犯法律。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刑事犯罪辩护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刑事犯罪辩护最新文章

遇到刑事犯罪辩护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