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种情况中不会进行抚养关系变更
以下几种情况通常不会进行抚养关系变更: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且能为子女提供稳定生活、学习条件,身心健康未受不利影响。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存在虐待、遗弃子女等严重侵害子女权益行为,子女生活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改变。三是十周岁以上有表达意愿能力的子女明确表示愿意继续随原抚养方生活,且原抚养方有抚养能力。四是另一方虽有变更意愿,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抚养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法院不会支持变更请求。
二、何种情况中离婚不用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离婚时无需返还彩礼的情形如下:
1.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确已共同生活(无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只要存在实质共同居住事实),且不存在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
2.未致给付人绝对困难:婚前给付彩礼但未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此处指绝对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及离婚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非相对困难)。
3.婚姻存续具有实质内容:如双方结婚多年、育有子女或共同经营家庭等,即使离婚,因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无需返还。
简言之,不符合该解释第五条规定的三种返还情形(未登记、登记未共同生活、给付致绝对困难)时,离婚无需返还彩礼。彩礼作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若结婚条件已成就且无上述例外,赠与生效,不予返还。
三、何种情况中可以不承担子女抚养费
以下几种情况可不用承担子女抚养费:一是双方协商一致,直接抚养方同意另一方不支付,该约定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即可。二是无经济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这种情况下无力承担抚养费。三是存在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失去经济能力,可暂时不支付,但恢复自由有经济能力后仍需支付。四是直接抚养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该方的抚养费承担可酌情减少或免除。不过,免除只是暂时的,若继父或继母不愿继续负担,生父或生母仍需恢复支付。
在了解何种情况中不会进行抚养关系变更后,我们还需关注与之相关的问题。比如,若抚养关系未变更,但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困难,能否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另外,即使不进行抚养关系变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遭遇阻碍该如何解决?这些都是在抚养孩子过程中可能遇到且与抚养关系紧密相关的问题。如果您对这些拓展问题,或是对何种情况中不会进行抚养关系变更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将为您提供精准解答与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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