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童的监护人如何认定
儿童监护人的认定通常如下:
首先,依据《民法典》,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按顺序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担任。
其次,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
此外,若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二、儿童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谁来监护
儿童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可按以下方式确定新监护人。首先,根据《民法典》,可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他们可协商确定监护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若没有上述合适人员,民政部门应担任监护人,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儿童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担任。确定新监护人旨在保护儿童权益,确保其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得到保障,让其健康成长。
三、儿童监护资格撤销后监护职责由谁承担
儿童监护资格被撤销后,监护职责并不免除,原监护人仍需负担抚养费等费用。同时,会另行确定新的监护人。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后,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指定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且具备监护能力的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民政部门作为兜底监护主体,在没有合适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时,要承担起监护职责,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在了解儿童的监护人如何认定后,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例如,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该如何处理呢?法律规定,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另外,监护关系终止后,如果儿童仍然需要监护,该如何重新确定监护人呢?这也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如果您对儿童监护人认定的相关细节,如监护权变更的具体流程、重新确定监护人的条件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将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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