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协议约定放弃抚养权有没有效
婚前协议中约定“放弃抚养权”的条款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及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是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也不得通过协议预先放弃。抚养权的归属需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核心原则,结合子女年龄、父母抚养能力、生活环境等实际情况确定,属于法院裁判时需实质审查的内容,无法由当事人通过婚前协议预先排除。
此外,《民法典》第153条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婚前协议中预先放弃抚养权的约定,因违反父母抚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即便双方签订此类协议,离婚时法院仍会依法独立判断抚养权归属,不受该约定约束。
结论:此类约定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婚前协议约定收入的效力是什么情况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5条规定,婚前协议中关于收入归属的约定效力需满足以下条件:
1.形式要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2.实质要件:需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得约定限制一方合法劳动权以剥夺其收入所有权),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若符合上述条件,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前收入:本属个人财产,约定可进一步明确归属(如指定部分婚前收入为共同财产);
婚后收入:约定可排除法定共同财产制(如约定婚后各自工资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部分各自等),优先按协议执行。
需注意:若约定内容模糊(如仅称“收入归各自”未区分婚前/婚后),婚后收入默认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若约定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受损方可诉请法院撤销。
综上,合法有效的婚前收入约定可直接确定财产归属,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补充形式。
三、婚前协议约定子女姓氏有无效力
婚前协议中关于子女姓氏的约定效力需结合法律规定及约定内容判断:
1.合法约定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015条,子女可随父姓或母姓。若婚前协议约定子女出生后随父姓/母姓(选择父母任意一方姓氏),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则该约定有效。此约定符合法律赋予父母的选择权,属于对子女姓氏的预先合意。
2.违法约定无效
若约定内容超出法律允许范围,如:
强制随第三方姓氏(无《民法典》规定的“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因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情形);
排除父母一方法定权利(如约定“子女必须随父姓,不得随母姓”,直接否定母方依法享有的姓氏选择权);
上述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3.成年子女的自主变更权
子女成年后,有权依法变更自身姓氏,父母婚前协议的约定对成年子女不具有约束力(《民法典》第1016条)。
结论:婚前协议中关于子女姓氏的约定,在“选择父母一方姓氏”范围内合法有效;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部分无效。建议约定内容明确且符合法律框架,避免因违法导致无效。
当探讨婚前协议约定放弃抚养权有没有效时,还需了解一些相关情况。即便婚前协议约定放弃抚养权,但在实际离婚纠纷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比如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出现严重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另一方仍可能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变更抚养权。而且,抚养权的判定核心是孩子的最佳利益,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若你对婚前协议中抚养权约定的具体效力范围,或者后续抚养权变更等问题存在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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