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怎样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负有以下义务:
首先,应及时通知对方。这是为了避免对方因不知悉情况而遭受损失,通知内容需明确说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原因等。
其次,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即如果对方能证明自身仍有履行能力或提供了有效担保,先履行方不能再继续以不安抗辩为由拒绝履行。
再者,若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但需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不能擅自解除,以维护交易秩序和对方合法权益。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需履行何种义务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需履行以下义务:
首先,需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情形,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若无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应及时通知对方。通知的目的是避免对方因不知情况而遭受损失,并让对方有机会提供适当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人的疑虑。
最后,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若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哪些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其行使条件如下:一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二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三是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形。四是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我们探讨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怎样的义务时,除了明确的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外,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若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此时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应恢复履行义务。另外,在行使不安抗辩权过程中,若因自身过错致使对方遭受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些都是与行使不安抗辩权紧密相关的重要内容。如果您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义务方面存在疑问,或是对相关衍生问题感到困惑,别错过绝佳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