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的基本要素有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需具备以下要素:
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大量透支不归还等。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也侵犯银行及信用卡相关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3个条件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有多个方面,典型认定需考量三点:
一是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是主观上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大量透支且无法归还,肆意挥霍透支资金等情形可认定有该目的。
三是客观方面表现为法定行为,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三、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不同情形有不同数额标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这里的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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