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执业背景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自2010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拥有执业证号1610xxxxxxxxx5935。他就职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其联系地址为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魏律师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和咸阳,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提供法律服务。此外,他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在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和多元的角色定位。
秉持执业理念
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魏宪合律师始终坚守“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在处理各类法律事务时,他认真严谨、精益求精,注重时效性,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清晰的思辨能力和高效的应变能力,他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和赞誉。在长达十余年的执业时间里,他累计办理案件超过2000多件,涵盖了多个法律领域。
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在冯X某与人寿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了终身寿险。后来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赔偿并解除了合同。冯X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魏宪合律师作为冯X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一审时,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还提供了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则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而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也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当时双方未提交新证据,但二审法院最终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同时,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也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因此判定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保险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
在xx公司与XXX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xx公司与XXX司签订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约定由xx公司承揽XXX司分包的外架工程。之后xx公司完成施工并进行了结算,但是XXX司并未全额支付工程款。此时,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并且认为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而xx公司则坚持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
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以此主张XXX司欠付工程款。XXX司则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称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还表示xx公司知晓挂靠事实。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判决XXX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一审事实清楚。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XXX司主张已支付505921元,然而只有299321元被xx公司认可,其余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要求XXX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
多领域潜在贡献
魏宪合律师在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多个擅长领域都有着丰富的执业准备和专业积累。在交通事故领域,虽然未给出具体案例,但依据其整体的执业经验和能力,他能够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技巧,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从事故责任认定、赔偿范围确定到赔偿金额计算等方面,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辩护方面,他同样有能力运用专业的刑事法律知识和辩护策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合理合法的辩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