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经历与理念
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起便投身于律师行业,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目前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他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律界站稳了脚跟。其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西安和咸阳,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律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魏宪合律师秉持着“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在累计超2000多件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始终以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委托,注重时效性,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他还担任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的职务,进一步体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社会认可度。
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在“带病投保被拒赔,律师巧辩扭转乾坤”这一案件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某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了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冯X某遂诉至法院,魏宪合律师和左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一审中,保险公司以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魏宪合律师精准地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且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此案件中,魏宪合律师抓住保险公司举证不足和未履行询问义务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在“从‘挂靠陷阱’到‘胜诉回款’:一纸结算单背后的工程款保卫战”案件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证明XXX司欠付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并称xx公司知晓挂靠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且XXX司主张已支付款项中仅部分被xx公司认可,其余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在这个案件中,魏宪合律师和张律师通过充分的证据收集和有力的辩论,维护了xx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工程款得以顺利收回。
从上述魏宪合律师处理的案件可以看出,无论是保险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他都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在处理保险合同案件时,他善于发现保险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和举证方面的漏洞;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能够坚定地维护己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主张,并通过合理的证据运用来支持诉求。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体现了魏宪合律师扎实的专业功底,更彰显了他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的服务理念,在法律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为同行提供了可借鉴的执业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