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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建工纠纷,为企业省千万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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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507人看过
导读:在当下建筑工程领域纠纷频发的社会环境中,律师的专业代理至关重要。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的鲁世超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多类案件,在建设工程领域成绩斐然。他代理的建工纠纷案件,为委托人减损上千万元,展现了专业实力。
律师代理建工纠纷,为企业省千万维护合法权益

一、资质与业务领域

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起执业,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现就职于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他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主要是交通事故)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二、典型建工纠纷案例

本案源于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

再审申请人提出多项诉求,包括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已支付的多种款项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认为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依据等。

三、法院再审认定与判决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关于复工后工程款,因当事人除估算说明外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对于材料款扣减,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因采购、运输、签收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予以采信并从总工程款中扣除,除锈款(4万元)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且当事人无异议也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申请人在再审中放弃申请理由;关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结合停工情况酌定此数额已充分考量申请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

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部分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工作成效

本案经过省高院的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省高院再审审查后发还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重审一审阶段,鲁世超律师通过辩论和代理意见,使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认定,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此案后依法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该案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鲁世超律师秉持“精益求精,以专业立身,良知执业,不负所托”的理念,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其客户群体涵盖建设工程、房产等多个领域的企业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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