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多年经验足
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起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服务地区主要为西安、咸阳,同时也覆盖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他担任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还是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在处理企业经济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的法律事务上经验丰富。
保险合同巧辩护
在冯某某与人寿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冯某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高度残疾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魏宪合律师代理冯某某参与诉讼。一审时,保险公司主张冯某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相关证据,魏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某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律师继续围绕核心问题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询问义务履行情况,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25,745元。
工程纠纷助回款
xx公司与XXX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xx公司承揽XXX司分包的外架工程,完成施工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应向马X主张权利。一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协议和结算单主张欠款,XXX司提交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及已付款项。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关系合法有效,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二审法院组织质证后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XXX司不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其主张的已付款部分无证据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需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