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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案二审改判定罪免刑,专业律师助公务员保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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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262人看过
导读:本文讲述山东省泰安市一起徇私舞弊案,原审被告人张X一审被判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不服上诉。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徐征等担任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认为张X行为情节轻微,改判定罪免刑,保住其公职。
徇私舞弊案二审改判定罪免刑,专业律师助公务员保公职

一、专业律师徐征实力不凡

在泰安的法律界,徐征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专业人士。他从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现担任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徐征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研究生学历,还身兼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多个重要职务。执业多年来,他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尤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系统应对与策略制定,秉持“专业引领、尽责至善”的执业理念,在泰安地区法律行业有着良好的口碑。

二、徇私舞弊案一审判决引争议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案件。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X在担任肥城市某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为未用国家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强制免疫、不具有动物免疫证的养殖户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审法院认为其作为动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然而,张X不服这一判决,选择上诉。

三、二审辩护彰显律师专业

徐征和崔XX律师作为张X的辩护人,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他们指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不是伪造变造的,实际结论也是真实的,故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

四、二审改判公职

经二审审理,虽然查明的事实、证据一审相同,但二审法院对于张X提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认真考量。对于“应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不应以出具的《动物合格证明》的份数作为量刑依据”这一理由未予采纳,但认为其“出具合格证明的次数和份数都较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检疫动物无食品安全问题,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一审量刑过重”的理由成立。最终,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维持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这一结果使得张X保住了公职,也体现了徐征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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