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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刑事辩护律师刘刚:代理交通事故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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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219人看过
导读:刘刚律师自2012年开始在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领域。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曾参与办理多起公安部及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案要案。他还获得“宿州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等荣誉。典型案例是代理于某某等五人诉江苏XX建设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安徽宿州刑事辩护律师刘刚:代理交通事故赔偿案

执业背景介绍

刘刚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自2012年起在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341xxxxxxxxx4193。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同时担任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不仅如此,他还是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第六届公司法律和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刘刚律师具备中级经济师职称及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专业资质完备,跨领域知识储备丰富。执业以来,他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秉持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专业能力体现

刘刚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多个专业领域展现出卓越能力。他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领域,在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诉讼业务以及公司上市等非诉讼业务方面也业绩突出。在执业过程中,他参与办理了多起由公安部及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案要案,积累了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宝贵经验。

获得相关荣誉

刘刚律师在行业内获得了诸多认可。他荣获宿州市律师协会“宿州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还被律图评为“精英律师”。这些荣誉既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对他多年来在法律工作中付出的认可。

交通事故案例详情

2017年X月X日,一起交通事故引发了后续的法律纠纷。于某某驾驶四轮拖拉机沿XX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江苏XX建设公司承建的施工路段时逆向行驶发生侧翻,造成于某某受伤,乘坐人赵X(于某某妻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某违章驾驶是形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江苏XX建设公司未做到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是形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赵X无责任。

委托律师起诉

死者赵X丈夫于某某、儿子于甲、于乙、父母赵X、朱X等五人因赔偿问题与江苏XX建设公司协商无果,便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刘刚律师向宿州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刘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为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进行积极准备。

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未做到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对五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考《安徽省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相关数据,五原告因赵X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29551元、死亡赔偿金234400元(11720元/年X20年)、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0兀、被抚养人生活费102870元,上述各项损失共计416821元。因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承担五原告损失共计125046.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案件审理时有效,现已失效)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某某、于甲、于乙、赵X、朱X125046.30元。案件受理费564元,由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负担。

律师案例点评

刘刚律师指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之规定,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未做到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因此应对五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再次展现了刘刚律师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的精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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