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鲁世超是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从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尤其专精于房产案件,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等领域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
再审诉求
再审申请人XX公司、XX公司主要提出三点诉求:一是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不应直接以估算数额认定;二是主张其已支付的钢材款、商砼款、木方款、除锈款及车辆转让款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三是认为判决其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工作成果
本案经过了省高院的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省高院再审审查后发还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重审一审阶段,律师鲁世超通过辩论和代理,使法院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认定,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此案,依法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
再审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二审判决中关于XX公司返还保证金、赔偿停工损失以及XX公司、XX公司赔偿停工损失的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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