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与基本信息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自2010年起开始在法律行业崭露头角,拥有执业证号1610xxxxxxxxx5935。他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其律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魏律师主要服务西安、咸阳地区,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提供法律服务。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魏宪合律师已经累计办理案件超2000多件,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在法律领域游刃有余。他秉持着“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担任社会职务
魏宪合律师不仅在律所中担任重要职务,还积极参与社会法律事务。他是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这一身份让他有机会在诉讼之外为当事人解决纠纷,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节省司法资源,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灵活的纠纷解决途径。同时,他还是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在劳动争议仲裁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公正、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擅长执业领域
魏宪合律师擅长的领域较为广泛,涵盖了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方面。在合同纠纷领域,无论是企业经济纠纷、建设工程争议还是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他都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他能准确把握事故责任认定、赔偿标准等关键问题,为受害者争取最大的赔偿权益。在刑事辩护方面,他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清晰的思辨能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在“带病投保被拒赔,律师巧辩扭转乾坤”这起案件中,上诉人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X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魏宪合律师在一审中代理冯X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后,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且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这起案件体现了魏宪合律师在保险合同纠纷代理中,对证据的准确把握和法律条文的灵活运用。
“从‘挂靠陷阱’到‘胜诉回款’:一纸结算单背后的工程款保卫战”这一案件中,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还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而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权益,XXX司也提交了《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魏宪合律师作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且其主张已支付的款项大部分无证据证明支付给了xx公司,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这充分说明魏宪合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卓越的办案能力。
魏宪合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处理各类法律事务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无论是保险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他都能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