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旅生涯铸就品质
杨向东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接受过系统而专业的法学教育,为其法律职业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更为特别的是,他曾服役于某部,在部队期间经历了严格的军事训练和纪律约束。这种特殊的军旅经历培养了他坚韧不拔的意志、高度的责任感和出色的团队协作精神。这些宝贵品质如同基石,为他后续的法律职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使他在面对复杂的法律事务时能够保持坚定的信念和严谨的态度。
律所任职发挥专长
如今,杨向东担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同时也是该所的合伙人律师。在律所中,他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领域发挥着重要的领导和指导作用。从业以来,他全身心投入到法律事务处理中,处理了大量的诉讼与非诉法律纠纷。无论是在法庭上与对手激烈辩论,展现出强大的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还是在庭外与各方进行协商调解,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专业的素养为客户提供最有效的解决方案,他都能游刃有余,全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担任多家单位顾问
目前,杨向东担任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空军第九八六医院、西安市第三医院、西安市第九医院、西安市人民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等众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与这些单位的合作中,他深入了解各单位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为其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从日常的合同审查,仔细斟酌每一个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到合规咨询,为单位的运营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再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提前预判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制定应对策略,他都能做到细致入微、严谨负责,帮助这些单位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法律风险,保障单位的正常运转。
曾服务空军军医大附院
在20202023年期间,杨向东担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法律顾问。在这段时间里,他充分运用自己在医疗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为医院的日常运营、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他协助医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在医疗纠纷发生时,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医院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保障了医院的正常运转和患者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医院的信任和好评。
参与伦理与调解工作
杨向东还是西安市第三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在这个岗位上,他积极参与医院临床伦理问题的讨论和决策,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确保医院的临床研究和医疗实践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他认真审查每一个研究项目和医疗行为,提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同时,他还是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他凭借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的法律经验,积极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在当事人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寻找双方的利益平衡点,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有效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保障医院员工劳动权益
此外,杨向东担任西安市第三医院工会劳动监督员。在这个角色中,他密切关注医院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监督医院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他认真审查医院的劳动政策和合同,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当员工与医院之间出现劳动纠纷时,他积极协调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为员工和医院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促进了医院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
处理医疗纠纷行政处罚争议
以2022年5月的一起案件为例,患者李XX在某村卫生室接受诊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了医患纠纷。患者家属认为该卫生室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11月两次向所在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书写、伪造病历”及“未按规定告知并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12月,卫健委作出答复,就卫生室“未按规范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家属认为该处罚未全面涵盖涉事违法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2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卫生室在患者死亡后封存现场实物时未通知家属到场,该行为涉嫌违反相关规定,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卫健委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然而,卫健委在重新调查后,于2024年4月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仍仅依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一项事实,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内容与前次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完全一致。家属认为卫健委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遂再次委托杨向东所在的律师团队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精准制定代理策略
接受委托后,杨向东团队未局限于处罚幅度或单项违法事实的争议,而是从依法行政与全面履职的维度,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他们紧扣复议撤销理由,阐明违法行为的连续性,指出首次行政复议决定已明确认定卫生室存在“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违法嫌疑,该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卫健委在重新调查过程中,负有对该嫌疑行为依法核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义务,不得自行回避或不予认定。同时,他们体系化梳理法律依据,论证“未履行告知义务”属独立违法行为,系统分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指出“书写病历”与“告知封存规定并共同实施封存”属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分别履行的法定义务,卫健委在第二次处罚中仅处理前者而未对后者予以认定,属典型“选择性执法”,未能全面贯彻该条例对医疗纠纷全过程规范的立法宗旨。此外,他们还运用行政机关自认证据,固定关键案件事实。
杨向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独特的人格魅力,在多个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处理各类案件和履行各项职责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为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的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