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资历深厚
王谦律师于2010年正式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积累了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他隶属于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951692,办公地址位于青岛市香港东路69号凯旋山庄34号楼34层。在较长时间的执业过程中,他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其经手处理的众多婚姻、房产及刑事案件,案情复杂、争议巨大,但他凭借卓越的法律分析能力、稳健的办案风格与出色的庭辩技巧,制定出最优解决方案,屡次为当事人赢得超预期的合法权益。他秉持着“专业尽责、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专注借贷纠纷
在2012年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王谦律师担任原告某某1的委托代理人。案件情况是在2011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XXxx有限公司、XX市xx区xx服务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XXxx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xx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x%,还款方式为按期付息、到期还本,并且以被告XX市xx区xx中心名下的XX市xx区xx路xx号XXX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合同附件中,被告XX市xx区xx中心和被告某某2均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三被告均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于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连带偿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还要求对抵押房产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律师费等各种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王谦律师仔细审查梳理了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具结书、保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律师费发票等书面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庭审应对有方
庭审时,被告XXxx有限公司、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王谦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庭审经验和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在庭上有条不紊地阐述原告的诉求和依据。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力地证明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指出被告XXxx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XX市xx区xx中心作为抵押人,相关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合法设立,应按照合同约定以抵押房产对借款清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同时,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分别在相关具结书、保证书上签字并承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胜诉维护权益
最终,法院采信了王谦律师所提供的证据和观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XXxx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还需偿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xx元。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被告XX市xx区xx中心提供抵押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可就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债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若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起案件的胜诉充分体现了王谦律师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方面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办案水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