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徐征是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2006年开始在泰安执业,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5440。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是研究生学历。从执业开始至今,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同时,他还拥有诸多职务,如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
案件背景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案。原审被告人张X在担任肥城市XXX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明知辖区内养殖户杨X所养殖肉鸭未用国家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强制免疫,不具有动物免疫证,仍于2014年12月5日、2015年4月22日为杨X出具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审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上诉与辩护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X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徐征、崔XX另提出多项辩护意见,包括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实际结论真实,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
二审判决结果
经二审审理,法院虽认为上诉人张X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但采纳了上诉人提出的“其出具合格证明的次数和份数都较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检疫动物无食品安全问题,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一审量刑过重”这一上诉理由。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维持了对被告人张X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上诉人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张X也因此得以保住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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