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基本信息
吴天成律师就职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证号为132xxxxxxxx192257。他自2020年起开始从事律师行业,至今已有数年执业经历,服务地区主要为苏州。其所在律所的联系地址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吴天成律师不仅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还是该律所的合伙人律师,在法律领域有着一定的地位和专业影响力。
擅长领域介绍
吴天成律师的擅长领域较为广泛,核心聚焦于疑难执行案件和民商事诉讼。在疑难执行案件方面,他尤其专注于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激活与突破。通过财产线索深度挖掘、执行程序合法性审查、执行异议与复议等法律途径,帮助当事人重启执行程序,最终实现债权清偿。在民商事诉讼领域,其业务覆盖多个方面。民事诉讼中包括离婚、继承、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涉民生案件;商事诉讼涵盖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债务清偿等;刑事辩护方面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领域的辩护与风险防控;行政诉讼则包括政府法律事务及行政争议解决。这种多元的擅长领域,使他能够满足不同客户在各类法律事务上的需求。
复合型知识结构优势
吴律师具备复合型知识结构,这是他在法律领域的一大独特优势。他不仅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还通过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将法律、财务、税务等多学科知识进行融合。在处理涉及公司股权、合同架构、资产重组、财税合规等复杂案件时,他能够精准识别其中的风险点,进而提供更具战略性的解决方案。例如在商事合同纠纷、企业债务执行及经济犯罪辩护等方面,这种多学科知识的融合让他能够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制定出更全面、有效的应对策略。此类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财务和税务问题,他的多学科知识背景使他常能在案件处理中与财务和税务专业人员更好地协作,为案件的解决提供有力支持。
丰富的实战经验
执业以来,吴天成律师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以庭审表达犀利、逻辑严密著称,在对抗性程序中,善于抓住关键细节,灵活运用法律与证据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他非常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会清晰地向当事人分析案件的风险与利弊,帮助客户理性决策。多年来,他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获得了客户的广泛好评。丰富的案件经验使他能够快速应对各种复杂的法律情况,在庭审中准确把握案件走向,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深耕企业服务
自2019年起,吴律师就参与了某大型国企的法律顾问工作,并于2021年起作为团队负责人继续为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截至目前,他已累计服务企业客户超百家,涵盖合规管理、合同审查、纠纷处置、执行回溯等多个层面。他尤其擅长从企业运营与财务角度切入,为企业提供务实可行的风控与争议解决策略。例如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他会根据企业的业务特点和财务状况,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制度和流程,有效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在合同审查中,能够精准识别合同中的潜在风险,为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通过多年的企业服务经验,他深刻了解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法律需求,能够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的法律服务。
执业理念与信念
吴律师秉持“专业为本,责任为纲”的执业理念。他坚信法律服务的价值在于真正解决问题,无论是个人案件的权益争取,还是企业客户的复杂需求,他始终以专业能力为根基,以客户利益为核心,在每一个环节中追求极致。他承办的多起执行难案、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案件,都通过细致的策略和坚定的推进,实现了超越预期的结果。他的执业信念是“法律不应停留在文书,而应在执行中实现正义”,这种理念和信念促使他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真正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股东责任穿透保障债权人权益案例
在“股东责任穿透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案例中,债权人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该公司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陷入绝境。吴天成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并未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将维权矛头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并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在清晰的法律规定和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主动提出和解,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此案展示了在公司无财产执行的“终本”情况下,通过向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个人追索,是破解执行僵局、实现债权的有效途径。此类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责任认定,其团队常需深入调查公司的历史经营情况和股东出资记录,以固定有力证据。
在“认缴即担责:一份身份信息背后的股东责任”案例中,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肖某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但吴律师团队敏锐地抓住“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揭示了肖某在认缴阶段主动提供身份信息的事实。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的认定综合考察多重因素,身份证的有效使用可构成对股东身份及认缴承诺的佐证。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案警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具有法律公示效力,股东应审慎对待认缴出资承诺,妥善保管个人证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对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深入理解,准确把握股东资格认定和出资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