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起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执业证号为1440xxxxxxxxx8814,现就职于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佛山,律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他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在处理离婚、继承、房产及债务等案件方面有着出色的表现,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擅长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领域。
房屋租赁案情况
在许XX与何XX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许XX于201x年10月通过转租方式承租被告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面积约1650平方米的厂房,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并注册成立公司,然而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因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XX于2021年4月完成搬迁,但与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长期协商未果。何XX已与政府签订《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取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却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XX支付其应得部分。
律师办案行动
许XX委托卢扬超律师代理此案。卢律师首先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接着,他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同时,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XX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最后,针对何XX提出的“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在这个案件中,卢扬超律师通过确权定性,虽合同无效但成功确立原告的补偿请求权基础;通过证据攻坚,主动申请法院调取政府补偿文件,破解被告拒不提供评估报告的僵局;通过精准计算,结合测绘数据与政策标准,科学核定租用面积及补偿比例;通过平衡说理,在合同无效背景下,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说服法院支持部分安置与停业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客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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