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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案件:姜凯文律师以企业合规方案助力嫌疑人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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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756人看过
导读:2020年执业的姜凯文律师,就职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他承办超500件案件,在刑事辩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经验丰富。在闫X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案中,姜凯文结合案件背景提出企业合规处理方案,助闫X获不起诉。
济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案件:姜凯文律师以企业合规方案助力嫌疑人获不起诉

一、律师履历与专长领域

姜凯文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2020年开始在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3103。他身兼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等多个职务。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刑事辩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成果显著,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90余件,尤其在经济类犯罪案件办理上经验丰富。

二、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2021年10月31日,济南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闫X、马某为博眼球、提升公司小程序点击率,编造并传播了包含虚假疫情信息的短视频。该视频浏览量达453581次,独立访客量6213人次,被转发64次。云南公安机关发现后,XX公司封控了视频。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理才能既体现法律的公正,又考虑到企业管理等多方面因素。

三、辩护策略与合规方案

姜凯文律师在办理此案时,结合当时疫情背景,指出嫌疑人发布视频不仅为引流,还有警醒群众重视“新冠”疫情的目的。同时,所涉视频内容虽有夸大但并非完全虚构。从嫌疑人所在单位为网络信息传媒公司这一角度出发,律师提出若健全公司管理机制,或许可预防此类事件发生,进而向检察机关提出企业合规的处理方案。

四、案件结果与法律依据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但因闫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济南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企业合规考察,经检察官联席会议、提请检委会研究,逐级报请省、市检察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闫X不起诉。

姜凯文律师在本案中,凭借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提出合理的辩护策略和企业合规方案,最终为嫌疑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体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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