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基本情况
杨权法律师执业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27344。他服务于常州地区,联系地址为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2号15楼。杨权法拥有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的教育背景,秉持专心细致办案的执业理念。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劳动工伤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75%,同时在行政争议和刑事辩护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处理劳动仲裁案件
2023年,杨权法律师代理了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案号为常武劳人仲定字〔2023〕第×××号。申请人为王XX,被申请人是江苏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X。2023年2月7日,仲裁委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王XX诉江苏XX公司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进行了协商处理,相关款项业已支付。随后,申请人王XX于2023年3月22日向仲裁委递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准予申请人王XX撤回仲裁申请。在这起案件中,杨权法律师凭借自身专业能力,帮助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了争议,使得当事人的诉求得到了有效处理。
参与交通事故纠纷
2021年,杨权法律师参与了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苏0412民初629号。原告为潘XX,被告包括孙XX、常州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第三人是紫金XX公司。原告潘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各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86097.87元,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各被告基于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日8时45分左右,在常州市武进区××镇××路××村××字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与孙XX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孙XX所驾车辆撞到行人潘XX,致潘XX受伤。事故发生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弃车逃逸。经认定,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孙XX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潘XX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潘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4246.8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0000元,余款54246.8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潘XX;中国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潘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311.7元;常州市XX公司赔偿潘XX医疗费985.6元(以其垫付的10000元抵扣);驳回潘XX的其余诉讼请求。在这起案件中,杨权法律师作为原告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努力。
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杨权法律师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的处理能力。无论是劳动仲裁案件还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他都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体现了他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的素养和能力。随着执业经验的不断积累,相信杨权法律师在未来能够处理更多复杂的案件,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