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为当事人寻找量刑突破点
在张X的徇私舞弊罪案件中,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认定张X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然而,徐征律师及其团队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从量刑依据方面为当事人寻找突破。张X上诉提出“应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不应以出具的《动物合格证明》的份数作为量刑依据”。虽然二审法院认为送检动物的批次和出具证明的份数所涵盖送检动物数量一致,一审以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但律师团队的这一思路是基于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和运用。他们深入研究法律对于此类犯罪量刑依据的规定,试图通过合理的法律解读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这一做法有效是因为法律条文是定罪量刑的根本依据,准确把握条文并提出合理的解释,有可能改变法院对于量刑的判断,为当事人减轻刑罚。
二、质疑证据与主体适格:挑战有罪认定基础
律师团队还提出了一系列对证据和主体适格的质疑。他们指出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这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了挑战。同时,认为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并且提出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不是伪造变造的,实际结论也是真实的,故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这些质疑从根本上挑战了有罪认定的基础。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主体是否适格是定罪的关键因素。通过对这些方面的质疑,能够打乱控方的证据链条,使法庭重新审视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减轻罪责的机会。虽然在本案中二审法院未完全采纳这些观点,但这种质疑为最终争取免予刑事处罚奠定了一定基础。
三、强调情节与危害: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在上诉过程中,律师着重强调张X出具合格证明的次数和份数较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检疫动物无食品安全问题,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些观点,认为上诉人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在法律实践中,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通过收集和整理能证明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小的证据,并向法庭充分阐述,能够影响法官的判断,使法官在量刑时更加审慎,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像本案中张X最终能免予刑事处罚,保住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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