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执业信息
李岩律师就职于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3xxxxxxxx630754,自2023年起投身法律执业工作。其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河北承德,联系地址为承德市双桥区嘉和广场B座12层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他拥有河北工业大学本科学历,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
执业案件数量与领域分布
执业至今,李岩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超过200件。他深耕于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三大核心业务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50余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30%,他在诈骗罪、帮信罪等细分类型上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工伤赔偿领域,承办案件三十余件,主要集中在承德地区,占比约25%。劳动纠纷案件占比约15%。
专业职务与行业贡献
李岩律师担任数字瀛和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承德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承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承德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任职期间,他积极参与各类专业学术研讨、业务技能培训与行业交流活动,与业内资深律师深入探讨法律实务难点、交流办案心得,不断吸收前沿法律知识与办案技巧,持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同时立足本地法律服务需求,主动参与建设工程、农业农村等领域的法律研究与服务工作,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助力地方法律服务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刑事辩护成功经验
在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时,李岩律师精准挖掘当事人自首情节并成功获法庭认定,同时结合案件证据细致质证、充分辩论,大幅核减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减轻二年刑期的良好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国企欠款追偿案件成果
办理某国企八百余万元欠款追偿案件时,李岩律师综合运用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办案策略,依托扎实专业的法律功底制定精准维权方案,通过多方沟通协商、精准把控争议焦点,最终促成庭外圆满和解,成功为企业全额追回欠款,高效维护了国企合法财产权益。
工伤赔偿系列案件办理
在办理多名农民工、大车司机工伤赔偿系列案件期间,针对该类群体劳动关系隐蔽、用工不规范、工伤认定期限易超期的突出痛点,李岩律师从案件核心难点逐一突破。他先聚焦劳动关系确认关键前提,梳理用工证据、工作痕迹、薪资流水等核心材料,通过仲裁与举证质证,成功为当事人锁定合法劳动关系,夯实工伤维权基础。针对工伤认定期限把控难题,第一时间梳理时效节点,依法提出时效中止、中断主张,精准规避超期维权风险,顺利推动工伤认定程序落地。同时结合案件实际制定分层式索赔法律策略,区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不同路径的适用场景,兼顾维权效率与赔付金额最大化,精准核算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赔偿项目。最终凭借专业的法律研判、扎实的证据梳理与灵活的维权思路,成功为全体当事人足额争取到应得工伤赔偿,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大车司机等一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劳动争议维权案件经历
李岩律师代理多起劳动者劳动争议维权案件,聚焦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核心诉求。办案中他精准梳理劳动关系存续、薪资发放、解除用工关系等关键证据,严格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明确各项赔偿的计算标准与法律依据。针对用工单位抗辩点逐一击破,通过仲裁与诉讼阶段的专业质证、充分辩论,精准主张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均成功为劳动者追回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二倍工资差额,切实捍卫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取得良好办案效果,积累了丰富的劳动争议维权实操经验。
具体劳动争议案例
在张XX与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人张XX因放假期间工资、生活费、年休假报酬、经济赔偿金等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李岩律师作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审理。被申请人辩称,双方于2020年X月1日至2024年X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要求支付2022年X月1日2024年X月4日期间工资和生活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自该时间起双方处于长期两不找状态,且申请人已在案外人处就职;申请人要求支付2011年12月至2024年X月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部分已过仲裁时效,且申请人自2022年X月1日起未提供劳动,不符合年休假制度立法目的;申请人要求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是依法因申请人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最终仲裁委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X月1日至2024年X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24年X月4日解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生活费2XX00.00元;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14400.00元;申请人的其它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工伤待遇仲裁案例
申请人姜XX因支付工伤待遇与被申请人四川XX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生争议,李岩律师作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申请人于2024年4月13日受聘于被申请人,在滦平县XX棚改返迁区B区工地做钢筋工,2024年5月3日工作时被夹伤,后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4.0个月。申请人请求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计1XXXX4.X元。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私自使用弯曲机受伤,且之前谈好赔偿数额后申请人反悔,还认为申请人可能造成二次伤害,且要求申请人提交受伤片子和就医票据未提供。仲裁委最终裁决自2025年X月1X日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XX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XX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1X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2X.4元,合计133X5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