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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合同与婚姻家事律师卢扬超:代理机动车事故案获71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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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694人看过
导读: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起在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处理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和债权债务等法律事务。他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曾成功办理多起离婚、继承、房产及债务案件。其中,在代理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为原告争取到71万余元赔偿金。
佛山合同与婚姻家事律师卢扬超:代理机动车事故案获71万赔偿

执业基本情况

卢扬超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440xxxxxxxxx8814,自2018年开始在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数年的执业经历。他的服务地区主要为佛山,律所联系地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卢扬超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亲和有耐心的为人以及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他擅长处理离婚(包含房产及股权分割返还彩礼孩子抚养权等问题)、遗产继承(如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涉及新房或二手房买卖、购买集资房逾期交房办证等情况)、民间借贷、劳动工伤六类法律事务,其擅长领域覆盖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方面。

交通事故案简介

2019年XX月2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在广东省XX县国道发生。被告胡某X驾驶苏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过程中,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曾XX(原告陈XX之夫、原告曾XX之父)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这起事故造成曾XX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也受到损坏。经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X负事故全部责任,曾XX无责任。两原告陈XX为一级智力残疾、曾XX为二级智力残疾,作为死者近亲属,因丧失主要扶养人且自身无劳动能力,生活陷入了困境。于是,他们委托卢扬超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

办案过程与焦点

该案件于2019年XX月20日在广东省XX县人民法立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多个方面。首先是两原告是否具备被扶养人资格,尤其是针对智力残疾是否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存在争议。其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及总额是否超过法定上限也是争议点之一。再者,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否合理同样引发讨论。另外,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住宿、交通、误工等)的认定也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被告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异议,他们尤其质疑原告曾XX虽为二级智力残疾,但可能具备部分劳动能力,不应全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律师关键行动

面对这些争议焦点,卢扬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行动。在证据收集方面,他全面收集证据,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残疾人证、村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证明,以此夯实两原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被扶养人身份。在法律适用上,他精准适用法律,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强调即使存在多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虽受限,但20年累计总额仍可达到308,220元。同时,他主张精神损害优先赔付,依据司法解释,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增强赔偿保障。在赔偿标准方面,他据理力争,针对保险公司压低精神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等主张,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司法实践,争取法院酌定支持合理金额。最后,他协调扣减已付款项,确认被告胡某X已支付47,000元,在总赔偿额中依法扣减,确保原告实际获赔金额清晰明确。

案件最终结果

经过卢扬超律师的努力,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主要主张。法院认定总损失为760,742.77元,被告XX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13,742.77元(扣除胡某X已付47,000元)。法院支持死亡赔偿金合计651,58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08,22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同时,法院支持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410元,驳回原告关于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最终,原告成功获得71万余元的赔偿款,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这起案件不仅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也充分体现了卢扬超律师在复杂侵权赔偿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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