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背景经历
杨子兴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获得本科学士学位。自2016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359988,现任职于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他的服务地区为山东聊城,律所联系地址是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西安交大科技园7号楼4层。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经验。他秉持“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在律所内,他担任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刑事业务部主任等重要职务,同时还是聊城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莘县县委政府法律顾问,冠县县委政府法律顾问,聊城仲裁委仲裁员等,在当地法律界有着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擅长领域情况
杨子兴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纠纷等领域。在这些领域中,他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尤为专精于刑事辩护和建筑工程案件,这两类案件占比约96%。在合同纠纷领域,他同样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500件,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方面,占比约50%,并且他还熟悉公司法务等关联案件的处理。同时,在交通事故、婚姻纠纷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他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不同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全面且专业的法律服务。
典型案件辩护
在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被告人面临着严峻的刑事处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在未获得两家知名家纺企业商标许可的情况下,长期从他人处购进假冒该两家企业注册商标的毛巾,通过其经营的百货店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105万余元,非法获利7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案件移送法院后,被告人委托杨子兴律师介入辩护,核心诉求是厘清犯罪数额争议,争取从轻处罚。
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对案件中的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进行了系统梳理,精准定位了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他制定了“认可罪名定性,聚焦数额争议与量刑情节双重发力”的辩护策略。在精准梳理数额争议方面,他通过细致比对侦查机关提交的销售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供述,发现检察机关指控的105万余元销售金额中,存在将非假冒品牌毛巾误计入犯罪数额的情况。他重点举证侦查机关制作的相关统计表中数额错误归类的记录,提出应将该部分6万余元金额从犯罪总额中扣除的质证意见。同时,他指出现有证据中被告人与客户的交易记录包含其他百货货款,不能全部计入假冒商品销售金额,从证据层面弱化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依据,为后续从轻量刑奠定了基础。
在精准界定主观明知时间方面,他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供述,深入分析被告人主观明知的形成时间。他通过梳理聊天记录中供货方关于“货物有风险、需现金进货”等表述,以及被告人供述中“客户反映质量问题后才产生怀疑”的内容,提出被告人对假冒商品的明知时间应从特定时间点起算,而非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起始时间,进一步合理界定了被告人的罪责范围,为从轻处罚提供了依据。
在全面挖掘酌定从轻情节方面,他在阅卷及与被告人沟通中,充分挖掘了多项有利于被告人的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系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处理条件;他还积极推动被告人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以实际行动体现悔罪态度。同时,结合被告人自身患病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了从轻处罚的合理性。庭审中,他围绕上述要点条理清晰地发表辩护意见,获得了法庭的重视。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虽未完全采纳律师关于销售金额的争议意见,但全面采信了律师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各项从轻情节,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相较于检察机关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获得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案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杨子兴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与关键作用,他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与精准的质证,有效厘清了案件事实争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合理的罪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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