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于欣律师本科毕业于新疆大学,后在西北政法大学深造取得研究生学位。自2023年起,于欣开始在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65xxxxxxxx672614。其服务地区主要为新疆以及库尔勒市,联系地址位于库尔勒市金兰大厦4楼。执业至今,于欣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法律实务领域积累了深厚的经验。于欣秉持“成已达人,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以专业成就客户,通过理性判断制定诉讼策略,在证据与程序的框架内实现正义。
诈骗罪不起诉辩护
在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罪案件中,于欣为犯罪嫌疑人何XX提供辩护。2022年,犯罪嫌疑人何XX明知曾XX不具有申领棉花补贴的资格,经事先商议,让其以自己名义申报棉花补贴,骗取的棉花补贴四六分成,从而骗取棉花补贴款X4252.32XX元,个人分得25X00元。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何XX构成诈骗罪。在于欣的辩护工作中,充分挖掘何XX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25X00元等量刑情节。最终,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何XX不起诉。于欣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精准运用,为何XX争取到了较好的处理结果。
开设赌场罪辩护转机
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不起诉人XX最初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月01日被博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X日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欣担任XX的辩护人。本案由博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罪名变更为涉嫌赌博罪。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和静县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还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博湖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XX伙同他人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兑换服务,累计向参赌人员王XX提供资金兑换30万元,XX获利13100元。然而,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无证据证实向XX与XX借款的参赌人员王XX构成赌博罪。最终,和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认定XX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于欣在这起案件中,通过对证据的深入分析和对法律适用的严谨论证,为当事人成功避免了被起诉的风险。
故意伤害罪不起诉结果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于欣为被不起诉人陈XX辩护。2023年5月14日15时许,陈XX与被害人XXX在库尔勒市团结北XX因车辆调头一事发生口角,后两人互相殴打,造成XXX右眼眼睑肿胀,鼻肿胀明显,右侧上颌处红肿。经鉴定,XXX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眼外伤属轻微伤。案发后,陈X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库尔勒市公安局以陈XX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起诉。于欣在辩护过程中,强调陈XX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XX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决定对陈XX不起诉。于欣在这起案件中,从多个角度为陈XX进行辩护,成功为其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于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展现了其在刑事案件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同时,其在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工程类纠纷、人身赔偿等领域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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