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背景与执业概况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目前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南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业务主要集中在刑事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社会职务与执业理念
陈俊全律师担任着多项社会职务。他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律协组织的专业活动和公益事业,为行业发展和社会公益贡献力量。同时,他还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此外,他还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沟通能力,为监狱内的矛盾化解工作提供帮助。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典型刑事案件成果
在刑事辩护领域,陈俊全律师取得了众多成功案例。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他的努力辩护下,林某某最终获得不起诉的结果。这一案例体现了他在证据分析、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专业能力,能够精准地找出案件中的关键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李某涉黑案中,原本被指控涉黑的李某,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一转变不仅减轻了李某的刑事责任,也体现了律师对涉黑涉恶案件的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他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细致梳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成功地为李某进行了轻罪辩护。
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中,陈俊全律师同样为杨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了解案件背景和细节,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最终使得杨某免受刑事处罚。
陈某猥亵罪案,陈俊全律师为陈某争取到了缓刑。他在辩护过程中,注重对陈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方面的阐述,结合法律规定,为陈某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让陈某能够在社会上接受改造。
蒙X寻衅滋事罪案详情
以蒙X寻衅滋事罪案为例,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随后,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与蓝xx等人对峙,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并建议了相应的量刑。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首先,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蒙Xx具有多个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蒙Xx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鉴于七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相互谅解,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法院未完全采纳陈俊全律师关于罪名定性的意见,但在量刑方面,其辩护意见对法院的判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从轻的处罚结果。
陈俊全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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