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高志博律师就职于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23xxxxxxxx344138。他自2013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哈尔滨,联系地址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汇智中心A座。其拥有黑龙江大学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教学背景为其法律实践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执业经历与擅长领域
高志博律师执业年限超过10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起余件,尤为专精于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等经济类犯罪和职务类犯罪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抢劫罪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未成年人犯罪和聚众淫乱罪、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大型集团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除刑事领域外,他还擅长离婚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
职位与社会角色
高志博律师是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刑事辩护团队主任和婚姻家庭团队主任。他还是黑龙江省民盟法制委员会委员,以及哈尔滨法律援助中心公益律师。此外,他还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包括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黑龙江建大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国企和私企。
执业理念与成果
高志博律师秉持“你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的执业理念,在10多年的工作中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并到全国各地办理大量疑难复杂刑事、民商事案件。他亲自撰写刑事辩护诉讼实战技能和婚姻家庭诉讼实战技能等各领域相关法律文章和成功案例。
典型案例一:为掩隐罪争取自首情节减少刑期
本案家属在法院阶段才委托高志博律师,此时被告人已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法院阶段很难改变检察院的量刑结果。但高律师仔细阅卷后,发现检察院量刑漏洞。检察院未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而卷中显示是电话传唤,属于自首情节。高律师抓住这一漏洞,在法院阶段据理力争,最终帮助被告人认定上自首情节,从而使刑期降档,减少了刑期。
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被告人因不懂法且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未委托律师,在检察院门口有违法过激行为,导致检察院考虑社会危害性大,决定予以逮捕并从严处理。这也提醒家属和当事人,一定要重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该阶段有期限限制,且做出量刑结果的期限很短,应快速委托律师,以帮助当事人减少刑期或者争取缓刑。
案件具体情况为,2024年7月,被告人许XX在招工微信群添加自称李XX的微信好友,同意做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的兼职工作。7月23日,许XX提供名下建设银行账户接收XX转入的人民币XX万元后转入其名下储蓄银行账户,并全部取现,非法获利XXX元。同日,许XX为赚取人头费XX元,将被告人郝XX介绍给李XX。7月31日,郝XX提供名下银行卡接收刘XX转入的人民币XX万元后取现,非法获利人民币XXX元。案发后,许XX于2024年9月3日退赔电信诈骗被害人XX人民币XX元。最终,法院认定二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许XX退赔电信诈骗被害人XXX元经济损失,二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和违法获利,可酌情从轻处罚。
典型案例二:成功代理辛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
在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中,20XX年X月X日至XX日,被告人刘X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其上线人员联系柏XX、辛XX,指使辛XX使用其名下银行卡接收诈骗赃款XXX元。案发后,各被告人共计赔偿诈骗被害人李XXXXX元。
公安机关分别抓获或传唤各被告人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柏XX、辛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刘XX、柏XX、辛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辛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刘XX、柏XX系自首,应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上游犯罪未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数额应当以被告人实际转移数额为准等意见;被告人柏XX、辛XX的辩护人提出,柏XX、辛XX对所转移钱款系犯罪赃款的性质不明知,且具有自首、从犯、并代为退赔被害人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认定犯罪数额应按照转移进入辛XX银行卡内的犯罪所得钱款予以认定。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柏XX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辛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高志博律师成功为辛某争取到缓刑判决,体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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