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背景
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于南京大学深造,取得国际法硕士学位,并且是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她拥有丰富的多地工作、实习、交流经验,曾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江苏省司法厅、悉尼大学、台X政治大学等地积累阅历。硕士毕业后,俞雯律师便投身律师行业,主办和参与办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涉案标的超过两百亿元。2024年,她作为优秀合伙人加入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与案件数量
俞雯律师擅长房产纠纷、公司经营、合同纠纷等领域。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房产纠纷领域深耕,成功办理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50%。同时,她在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纠纷等细分类型案件中也有所涉足。此外,她还具备英语六级、雅思7分、会计从业资格证等专业能力。
房屋买卖再审维权案
2023年6月20日,再审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薛XX、芮XX通过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刘XX以270万元总价购买房屋,并支付了2万元定金。但6月25日刘XX反悔,明确表示不再购买。薛XX、芮XX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54万元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求。刘XX不服,委托俞雯律师申请再审。
再审阶段,俞雯律师指导并协助刘XX收集提交原审未出示的关键证据——2023年6月25日刘XX与卖方及中介工作人员的录音,以证明双方曾就合同解除事宜进行过协商。基于此新证据,律师向法庭提出两大核心主张: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存在争议,刘XX主张违约金为0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在法庭审理中,面对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内容的否认和对合同条款的强调,俞雯律师围绕“双方是否达成解除合意”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两大争议焦点进行有力辩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即便构成违约,54万元违约金也“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调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认定刘XX提交的录音仅能反映协商过程,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刘XX构成违约。但法院也指出54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根据《民法典》规定,将违约金从54万元大幅调整为5万元,扣除刘XX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最终判令其仅需再支付3万元,驳回薛XX、芮XX其他诉讼请求。俞雯律师在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下,通过专业分析找到案件突破口,成功启动再审程序,搜集关键证据为违约金调整创造空间,精准运用法律为当事人挽回近50万元经济损失。
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3月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被告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原告委托俞雯律师及冒某某律师提起诉讼。被告公司与XX公司共同委托汪XX律师代理,第三人XX公司经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双方就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展开辩论。俞雯律师在案件中积极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辩论。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因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法院不支持逾期交房违约金请求,原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俞雯律师在该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助力客户最终成功收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