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背景
钱飞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系统地接受了高等法学教育,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31010,现任职于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是该律所的创始合伙人。他不仅在律所事务中积极发挥领导作用,还担任梁溪区金融委员会委员,并是无锡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成员,多次受邀参与地方司法机关组织的疑难案件研讨。在2024年,钱飞律师荣获优秀村(居)法律顾问的称号,其业务能力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专注核心领域
钱飞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民商事合同争议、债权债务清偿及公司治理与合规事务五大核心领域。在刑事辩护方面,曾成功代理多起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及重大人身伤害案件。他善于从证据链断裂点、程序合法性、量刑情节等维度构建辩护体系,多次实现不起诉、缓刑或罪名降格的辩护成果。在民商事领域,他擅长处理标的额超千万元的复杂合同纠纷,注重事前风险防控与事后救济并重。累计为数十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效降低了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在执业过程中,深耕于合同、婚姻、债务、公司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其中尤为专精于合同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婚姻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秉持执业理念
钱飞律师秉持“正义为本、诚信为纲、专业为器”的执业信条。他拒绝“模板化”代理,坚持“一案一策、全程跟踪”的服务模式。其团队采用“主办律师+助理+专项支持”三级协作机制,确保每一起案件均经过法律检索、证据梳理、模拟庭审、风险评估四重闭环处理。这种严谨的执业态度和专业的服务模式,使得客户对其服务在响应速度、沟通透明度、结果可预期性三方面的评分均高于行业均值。
处理产品责任案
在20192020年间,钱飞律师代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河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无缝钢管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交付后,钢管出现裂缝问题,原告认为被告交付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0万元(待质量鉴定后再予以增加),并承担诉讼费用。钱飞律师作为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应诉。
提出答辩主张
钱飞律师代表XX公司辩称,所涉案货物不是被告提供的,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提供的产品符合原告要求和质量标准。因为该批货物是被告向第三人浙江XX采购,若原告所述涉及的产品是被告提供,要求法院追加浙江XX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F》相关规定,指出原告无法证明所涉案货物是被告提供,无法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无法证明所涉货物破裂的形成原因,现场勘验的货物所呈现的破裂可能是外力导致,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还要求原告提供与第三方的合同、技术参数、图纸,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分析质证环节
在质证环节,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钱飞律师进行了细致分析。对于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购销合同、转账记录等部分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如对于现场照片,认为不能证明所述产品由被告提供;对于陕西某公司出具的罚款通知,认为真实性不可信,且损失应由原告承担;对于聊天记录,指出原告只提供部分,认为涉案产品并非被告提供,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货物来源。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钱飞律师用以证明被告提供的货物符合原告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如提交被告与第三人的购销合同、技术参数,第三人的质量检验证明书及试验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同时通过双方技术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说明被告提供的产品有喷码标识,而勘验货物无喷码痕迹,有理由相信勘验货物并非被告提供。
法院审理裁决
法院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当事人当庭陈述,认定2019年1月24日被告分别与原告、第三人签订无缝U型管购销合同,均已履行完毕。被告在履行与原告合同过程中,以自己名义提供了相关质量报告等。原告因钢管裂缝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后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应承担不利后果,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从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钱飞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