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整中担保物权行使条件是什么
在破产重整中,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根据《企业破产法》,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存在例外情况,若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担保物权人可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行使权利。若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已对担保物权的清偿作出安排,担保权人应依此执行。若重整计划未获通过且符合法定情形,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时,也会对担保物权的处理有相应规定,担保权人需按此执行。
二、破产重整中断诉讼时效多久
根据《民法典》及《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重整程序中诉讼时效的中断规则如下:
一、中断触发事由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依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之日,有关债务人的债权诉讼时效即中断(含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
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行为,构成《民法典》第195条“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二、中断效力与时效计算
1.重新起算:诉讼时效自中断事由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普通债权为3年)。
2.程序期间中止:破产重整程序进行中,因债权人需通过破产程序统一主张权利,时效计算暂时中止(暂停),待程序终结后恢复计算剩余期间。
3.程序终结后的处理:
若重整成功(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效从中止时继续计算剩余期间;
若重整失败转入清算,未受偿债权的时效按清算终结后的相关规则处理。
三、特殊规则
债务人对外债权的时效中断另有明确规定:若债务人未及时行使到期债权导致时效届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该债权的时效(《破产法解释二》第19条)。
以上规则需结合具体债权类型及程序阶段适用,建议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及时申报债权以保障权利。
(注:核心依据为《民法典》第195条、《企业破产法》第19条、《破产法解释二》第19条)
三、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必须按受偿顺序清偿吗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重整中债权清偿需遵循法定优先顺序框架,但允许通过重整计划对债权进行合理调整,并非绝对刚性的“必须按清算顺序清偿”,核心规则如下:
一、优先顺序框架仍需遵守
重整程序中,债权分组(如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等)的优先级仍以清算顺序为基础(《企业破产法》第82条):
1.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
2.职工债权优先于税款债权;
3.税款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上述顺位不得随意颠倒(除非高顺位债权人同意放弃优先权)。
二、清偿方式可依法调整
重整计划可对债权的金额、期限、方式进行调整(如减免、延期、债转股等),但需满足:
1.同组公平:同一组债权人受偿条件一致(《企业破产法》第87条);
2.不低于清算清偿率:对未通过重整计划的组,其清偿比例不得低于破产清算时的比例(《企业破产法》第87条);
3.表决或强制批准:调整需经对应债权组表决通过,或法院依法强制批准(需符合上述条件)。
结论
重整中优先顺序原则未被突破,但清偿细节可灵活调整,以实现企业挽救与债权人利益平衡。违反法定顺位或清算清偿率的重整计划,无法获得法院批准。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82、84、87条)
当我们探讨破产重整中担保物权行使条件是什么时,其实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重要问题。比如担保物权在重整期间的暂停行使是否有例外情况,以及担保物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未受清偿的债权该如何处理。这些后续问题对于全面理解破产重整中担保物权的行使至关重要。如果你对破产重整中担保物权行使的更多细节,像例外情形的具体规定、未受清偿债权的法律救济途径等存在疑问,别让困惑持续。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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