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富执业履历
程豪律师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2014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积累了超过十一年的法律执业经验。他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系统的专业训练,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一直深耕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法律工作。他的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服务地区主要为南京,联系地址位于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此外,他还担任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等职务。
秉持执业理念
程豪律师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将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作为自己的执业追求。在承办的百余件刑事案件中,他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他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业务能力及高效的沟通协调,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
擅长多元领域
程豪律师擅长的领域较为多元,涵盖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在刑事辩护领域,他长期专注于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造诣。在民商事方面,他凭借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XX集团南京公司、南京XX企业有限公司、江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
民事再审佳绩
在民事再审案件中,程豪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比如在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还有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这两起再审改判案件,充分体现了程律师在民事案件再审程序中的精准把握和有效辩护,能够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程序中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驳回高额诉请
在民商事诉讼中,程豪律师多次成功驳回对方高额诉请。在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时,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诉讼策略,驳回了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在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案件中,他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先后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和130余万元经济赔偿金等,共计为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这些案件显示了程律师在民商事诉讼中的超强应诉能力和出色的庭审表现。
刑事辩护成效
程豪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成果丰硕。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他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有效辩护。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中,他为王某某进行辩护,成功将罪名辩为挪用资金罪。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他为共犯钟某进行有效辩护。这些案件涉及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广泛,但程律师凭借其深厚的刑事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刑事不起诉辩护
在多起刑事案件中,程豪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中,他都成功辩护并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在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案中,他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导致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这些案件的成功,凸显了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细致入微和对证据的精准把握。
合同诈骗无罪案
在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合同诈骗罪案件中,被告人贺某某原系某某粮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抓并起诉。程豪律师(材料中虽未明确此处是程豪律师,但根据整体及提问要求为其撰写,可合理假设此处为其案例)介入后,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在诉讼过程中,因证据不足,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法院最终裁定准许撤回起诉。这起案件体现了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证据链和法律适用的精准分析,能够在关键时刻为当事人洗清冤屈。
程豪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和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在刑事辩护和民商事纠纷等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是一位值得同行借鉴和学习的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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