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明月律师201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50XXXXXXXXX0513,就职于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内蒙古赤峰,联系地址在赤峰市红山区金石矿业广场A703。她2008年1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10年11月完成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学业。自2014年加入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以来,承办各类案件500余件,还与所内其他律师合作代理赤峰地区多家企业的诉讼及非诉业务。2019年起,她侧重于刑事辩护业务,办理刑事案件近120起,取得诸多成果。她担任赤峰市律师协会乡村振兴委员会主任等多项职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风控。
案件背景
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间,B某多次前往XXX参与游戏活动,通过微信转账向电玩社经理兑换游戏币,并利用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进行赌博,还存在转卖游戏币给其他玩家的行为。公安机关认为B某转卖游戏币的行为涉嫌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于2025年4月14日对B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办案思路
实体之辩方面,明月律师直击核心,阻断双重罪名风险。一方面主攻核心指控,援引“资金结算服务”法律定义,结合B某“借还”行为模式,辩驳其行为是玩家间偶发游戏币“拆借”,非赌场经营“辅助行为”,瓦解开设赌场罪共犯指控;另一方面防范次要风险,论证B某缺少“以营利为目的”主观要件且无“组织赌博”客观行为,阻断其因参与赌博活动承担个人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证据之疑上,明月律师聚焦程序,动摇指控证据根基。她指出《讯问笔录》存在诱导性提问、不实记录等问题,提请检察官关注取证程序合法性与证据客观性,援引相关规程恳请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保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影响了检察官对《讯问笔录》可信度的判断。
羁押必要性之论中,明月律师紧扣政策,否定逮捕前提。从人身危险性看,B某无前科劣迹、有稳定公职、能随传随到,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法定条件;结合“少捕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阐明对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体现,否定了逮捕的合法性。
办案结果
明月律师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后,检察机关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B某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B某在被刑事拘留11天后释放。后续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其不起诉理由印证了辩护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的核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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