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与教育经历
王铖律师出生于1972年12月5日,毕业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科学历。他的职场经历丰富,1993年自主创办机电贸易公司,稳健经营15年;2008年入职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他决心突破自我,投身法律领域,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7年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顺利通过,2021年正式成为执业律师,执业证号为1211xxxxxxx42669,执业机构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辽宁省辽阳市,律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
执业年限与案件积累
从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21年正式执业至今,王铖律师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领域,同时擅长交通事故案件、离婚、遗产纠纷案件,在这些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职务与社会角色
王铖律师在行业内担任多个重要职务。他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同时还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及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行业的专业地位,也表明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执业历程与成果
2021年执业之初,王铖律师便成功承办某疑难刑事案件,推动案件发回重审,2022年该案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充分彰显了他扎实的专业功底。同年,他办结的多起刑事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因成效突出,赢得当事人高度认可并获赠锦旗,还成功办理一件不起诉案件。2023年,他聚焦民事案件办理,凭借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再次获当事人赠旗致谢。2024年,他履职成效显著,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两度获赠锦旗;同年成为党员积极分子,系统研习党的理论知识,深化对“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职业认知。2025年,他持续精进专业能力,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决定书,还妥善处置一起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并获赠锦旗;同年光荣成为预备党员,以更高标准践行执业律师的责任与使命。
典型案例: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某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某按照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发现该案存在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故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某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嫌疑人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某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某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王铖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能够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深入分析案件细节,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他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以专业素养践行责任担当,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和社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