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基本情况
王谦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37xxxxxxxx951692,自2010年开始在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执业经验。他所在的律所位于青岛市香港东路69号凯旋山庄34号楼34层。多年来,王谦律师秉持“专业尽责、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和资深团队负责人,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其经手的多宗婚姻、房产及刑事案件,案情复杂、争议巨大,但他均能凭借卓越的法律分析能力、稳健的办案风格与出色的庭辩技巧,为当事人制定最优解决方案,屡次为当事人赢得超预期的合法权益。他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事务处理。
借款纠纷案件背景
2012年,王谦律师代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某1于2011年1月12日与被告XXxx有限公司、XX市xx区xx中心签订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XXxx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xx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x%,还款方式为按期付息、到期还本。同时,被告XX市xx区xx中心以其名下的XX市xx区xx路xx号XXX房产(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xxxx)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合同附件中,被告XX市xx区xx中心和被告某某2均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三被告均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委托王谦律师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偿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原告对抵押房产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律师费等各种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谦到庭参加诉讼,而被告XXxx有限公司、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依约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被告XXxx有限公司收到借款人民币xx万元,且原告与被告XX市xx区xx中心到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XX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之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截止至2012年6月19日,被告XXxx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x万元、利息xx元及逾期利息xx元。原告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xx元。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XXxx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XX市xx区xx中心作为抵押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以抵押房产对借款清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作为连带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属于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的费用,且收费金额未超出《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xx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负担。
通过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王谦律师在处理复杂民事纠纷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也体现了他在法律实务中的出色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