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简介与执业范围
张宓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320xxxxxxxxx8635,自2019年开始在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她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担任该律所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等多个职务,还是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法学教师、南通市第二中学法制副校长。张宓律师专注于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婚姻家事与分家析产、公司法律顾问服务等领域,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上百件,在婚姻家事案件方面实践经验丰富。
二、劳动争议案件背景
原告石某某因与被告天某某某装备(江苏XX公司)、南通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提起诉讼,张宓律师与范某某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原告主张两被告未支付其2023年度及2024年度绩效奖金、加班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请求法院判令支付相关款项并承担诉讼费用。而两被告辩称原告部分请求已超仲裁时效、金额超出仲裁范围、公司亏损导致不发放绩效奖金、原告主动离职无权获得绩效奖金等。
三、案件审理过程
2025年6月19日,法院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XX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审查劳动关系转移、绩效奖金发放依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年休假工资时效等焦点问题。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法院将关联案件合并审理。
四、案件判决结果及理由
判决结果为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2023年度绩效奖金53,306.3元;被告长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4年度绩效奖金79,873.22元、加班工资3,077.16元、年休假工资2,225.2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两被告各负担5元。判决理由方面,对于2023年度绩效奖金,原告主张权利未超仲裁时效,诉讼请求增加部分可合并审理,被告未举证证明绩效奖金发放办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及告知劳动者;2024年度绩效奖金,被告未举证证明离职员工不参与绩效考核规定已告知劳动者;加班工资,被告规定调休期限低于规定且未否认加班事实;年休假工资,2023年部分超仲裁时效,2024年剩余1天未休应支付工资;两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因劳动关系转移未构成“混同用工”。此次案件中,张宓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为客户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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