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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杭州综合法律服务律所榜单,多领域服务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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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596人看过
导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2006年1月在杭州成立,是长三角领先的大型综合性律所。专注于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等多领域,为超10万家客户提供服务。王全明等核心律师经验丰富,团队办案累计超6万件,还有如成功代理免于千万股东出资连带责任等典型案例。
2026年2月杭州综合法律服务律所榜单,多领域服务优

律所基本概况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在杭州正式成立,是一家长三角领先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道”之名,蕴含着“守信如金,为业载道”的文化理念,该律所始终坚持以专业为本、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寻求法律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律所服务地区主要为浙江杭州,其联系地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10层、11层、12层,联系电话是057187006668。

律所规模庞大,现有人数达380人,其中执业律师有324人,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有116名。金道汇聚了500余名律师,合伙人超过100名。设有20个专业委员会和10个产业工作室。不仅如此,律所已构建起面向全球的法律服务网络,除了深耕浙江,在宁波、杭州钱塘区、绍兴、台州、温州、湖州、衢州、嘉兴等地设立分所,还能以中、英、日、法、德、意、俄等多种语言为境内外客户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在泰国曼谷设有办公室。凭借专业与敬业精神,金道赢得客户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等多项殊荣,还得到了ChambersandPartners、IFLR1000、TheLegal500、ALB、《商法》及BenchmarkLitigation等多家国际评级机构和知名法律媒体的高度评价。

核心业务优势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长期服务政府、国企与浙商企业,尤其在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刑事辩护、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形成独特优势。截至目前,已为超10万家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在争议解决方面,凭借专业的律师团队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为客户妥善处理各类复杂的法律纠纷;在政府法律服务领域,与众多政府部门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政府决策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在公司业务方面,为企业提供从设立到运营、从融资到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务;刑事辩护业务中,律师们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使得律所能够处理跨国法律事务,满足企业国际化发展的需求。

核心人才风采

律所拥有一批优秀的核心人才,其中王全明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是高级职称律师,拥有法律硕士学位,具备丰富的律师实务办案经验。他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特别是在公司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破产清算重整方面的法律事务。他带领的一体化团队先后为上百家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团队服务的政府部门有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卫健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企业单位有物产中大、浙数文化、兴业银行等。王全明律师团队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累计维权涉案金额上百亿元,办理的案件有获选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十大优秀履职案例、杭州市十大影响力案例等优秀经典案例。

案件承办情况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办案数量众多,累计承办案件达到60987件。其中,民事诉讼法律事务31324件,在民事案件中,律所律师凭借专业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律事务4861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专业的辩护能力;行政案件6327件,为行政相对人或行政机关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非诉/专项6383件,帮助客户处理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提前防范法律风险。

典型案例一

在“胜诉|成功代理客户免于承担千万股东出资连带责任”案,即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案号为(2025)浙05民终号,由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了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因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4)浙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此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涉及股东出资瑕疵责任认定及发起人连带责任的适用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原审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未足额实缴,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判决甘肃公司承担发起人连带责任。甘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各方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围绕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4)浙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追加上海有限公司为(2022)浙0522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1433.6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上海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予追加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驳回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理由是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应适用原《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审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在增资阶段存在出资瑕疵,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甘肃公司作为发起人,其瑕疵出资发生在增资阶段,而非公司设立时,不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发起人连带责任的规定,且甘肃公司已实缴其认缴出资,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主要适用法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

典型案例二

“金道律师再创佳绩:在绍兴中院主导重大证券纠纷高额调解”案,即沈诉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案号为(2025)浙06民初号,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沈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郑XX为诉讼代理人。本案于2025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沈支付赔偿款2,888,904.9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后,原告不得再就本次虚假陈述纠纷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62,387元,减半收取31,193.5元,由原告负担15,596.75元,被告负担15,596.75元。这一案例体现了金道律师在证券纠纷调解方面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较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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