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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南京房产律师推荐,擅解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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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938人看过
导读:俞雯律师自2021年执业,现任职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为该所合伙人。她擅长房产纠纷、公司经营、合同纠纷等领域,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房产纠纷相关案件超100件。典型案例有“终审胜诉,客户免担百万租金”“成功调解房屋买卖‘查封过户’僵局”“购房款被渠道方截留147万,律师介入助力客户最终成功收房”等。
2026年2月南京房产律师推荐,擅解合同纠纷

教育背景与工作经历

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于南京大学深造,取得国际法硕士学位,还是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她拥有丰富的多地工作、实习、交流经验,曾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江苏省司法厅、悉尼大学、台X政治大学等地积累阅历。硕士毕业后,俞雯律师便投身律师行业,主办和参与办理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民商事诉讼案件,涉案标的超过两百亿元,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机构与职务

俞雯律师现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大成南京分所2024年引进加盟的优秀合伙人。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知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俞雯律师在该所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基础设施、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领域,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事合同纠纷等均有深入研究。

执业年限与案件数量

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俞雯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她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尤其擅长房产纠纷领域。在房产纠纷方面,她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纠纷等细分类型也有涉足。

擅长领域与专业能力

俞雯律师擅长房产纠纷、公司经营、合同纠纷等领域。在房产纠纷领域,她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服务。在公司经营和合同纠纷方面,她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能够帮助当事人解决各类法律问题。此外,她还拥有英语六级、雅思7分、会计从业资格证等专业能力证书,这些证书体现了她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综合能力。

执业理念

俞雯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办案过程中,她始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无论是面对复杂的案件还是简单的纠纷,她都认真对待,全力以赴,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职务与荣誉

俞雯律师不仅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还是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她曾多次前往电视台录制普法视频,通过生动有趣的普法小案例小故事向观众讲解民法典,为普及法律知识做出了贡献。此外,她还获得了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南京市鼓楼区青联委员、南京市房地产领军人才培训营成员等荣誉。

终审胜诉,客户免担百万租金

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原告马鞍山市XX(经营者黄XX)与被告石XX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约定为石XX承建的“壹号院”工程提供钢管、扣件。合同履行期间,石XX委托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并签收,但石XX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原告遂将石XX、章XX及担保方安徽省XX公司诉至法院。俞雯律师作为被告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

一审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成立口头委托代理关系,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的行为属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石XX承担。同时认定原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未及时取得石XX书面确认,导致损失扩大,遂对租金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石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与章XX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通话记录、租赁单据内容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证据,可以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章XX的行为未超出委托范围,相关责任应由石XX承担。一审法院已综合考虑各方过错,对租金数额作出合理调整,故予以维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石XX归还XXX钢管2451.30米、扣件1200只,支付租金10864.40元,姑孰市政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俞雯律师在该案中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代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成功调解房屋买卖“查封过户”僵局

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徐XX、王某某起诉被告胡某X、谭XX。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协助将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徐XX名下,要求两被告支付违约金,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俞雯律师作为被告胡某X、谭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

本案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被告胡某X、谭XX于房屋解除查封后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办理过户当天向被告支付增加的购房款16万元,若被告不配合过户,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支付违约金40万元,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法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5148元,由原告负担。俞雯律师通过积极参与调解,为被告避免了高额索赔,并促成了双方的和解,体现了她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方面的能力和智慧。

购房款被渠道方截留147万,律师介入助力客户最终成功收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江苏XX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产生诉讼。原告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公司涉嫌犯罪,并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俞雯律师及冒某某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

原告于2021年3月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因被告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原告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第三人XX公司经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展开辩论。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判决理由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因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法院不支持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因违约金请求不成立,原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俞雯律师在该案中,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原告争取到了成功收房的结果,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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