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与执业经历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开始律师执业生涯,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现任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其所在律所的联系地址为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
执业领域与案件数量
陈俊全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超过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两大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显示出他在刑事领域的专精。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的民事案件上,他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与职务担当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他还担任着多个重要职务,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行业内的专业地位,也反映出他积极参与公益和社会事务的担当。
典型案件之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俊全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为林某某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这一案件的成功处理,展示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对于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精准把握,能够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要点。
典型案件之李某涉黑案
李某涉黑案中,公诉机关最初以涉黑罪名对李某提起公诉。陈俊全律师经过深入调查和分析,认为李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涉黑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庭审过程中,他通过严谨的论证和有力的辩护,最终使案件定性发生改变,李某仅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一结果为李某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能力。
典型案件之杨某故意伤害罪案
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中,陈俊全律师通过对案件证据的细致审查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为杨某进行了有效的辩护。最终,杨某获得不起诉的处理结果。这表明陈俊全律师在故意伤害类刑事案件中,能够准确判断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为当事人提供合理合法的辩护策略。
典型案件之陈某猥亵罪案
在陈某猥亵罪案中,陈俊全律师充分考虑陈某的具体情况和案件情节,为其进行了罪轻辩护。最终,陈某获得缓刑的判决结果。这一案例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能够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当事人争取到较为有利的刑罚结果。
典型案件之蒙X寻衅滋事罪案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公诉机关最初指控蒙X等七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律师作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首先,本案的起因系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xx等人,导致x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事前,蓝xx等人与xx等人素不相识,蓝xx辱骂、挑衅韦X等人行为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行为。其次,蓝xx等人纠集人员时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未转变为针对某一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再次,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的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均没有实际使用,说明蓝xx、蒙Xx等人实施的殴打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泄愤性质。因此,蓝xx、蒙Xx等人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此外,陈俊全律师还指出蒙Xx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进行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蒙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基于这些情节,陈俊全律师建议法庭考虑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对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虽然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七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情节,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这一案件中,陈俊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虽然在罪名定性上未完全被采纳,但在量刑方面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结果。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他能够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处理各类法律事务,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获得荣誉
陈俊全律师获得了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一荣誉称号。这一荣誉不仅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认可,也体现了他在社会公益和矛盾化解方面所做出的贡献。他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沟通能力,为监狱罪犯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供了帮助,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