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背景与执业领域
张居宽是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中共/党员,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还是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他2004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2009年正式执业,多次获县区司法局嘉奖。其深耕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及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2022年起带领律所为金湖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代理案件全部胜诉。
二、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于2012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承建金湖名人世家相关人防地下室工程,合同固定总价为214XXXX3628元,实际由被告某自然人施工。原告以二被告仅开具XXX元发票、尚欠319XXXX4934元发票未提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提供对应发票并承担诉讼费用。
三、律师精准抗辩策略
被告方委托张居宽律师后,张居宽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精准抗辩。首先提出合同义务抗辩,指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其次进行法律关系定性,表明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最后针对自然人被告提出主体资格抗辩,指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四、庭审过程与最终结果
法院于2016年11月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再次开庭审理,张居宽律师全程参与庭审,充分发表上述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居宽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原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张居宽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以及对案件的精准把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成功维护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其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等领域长期积累的实务经验,在此次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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