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基本情况
王谦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37xxxxxxxx951692,自2010年开始在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服务地区为山东青岛,其联系地址位于青岛市香港东路69号凯旋山庄34号楼3—4层。他秉持“专业尽责、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资深团队负责人。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王谦律师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尤其在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他经手的多宗婚姻、房产及刑事案件,以案情复杂、争议巨大著称,王律师均能凭借其卓越的法律分析能力、稳健的办案风格与出色的庭辩技巧,为当事人制定最优解决方案,屡次为当事人赢得超预期的合法权益。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
在(2012)南商初字第号案件中,原告某某1委托王谦律师代理其与被告XXxx有限公司、被告XX市xx区xx服务中心、被告某某2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XXxx有限公司、XX市xx区xx中心签订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XXxx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xx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x%,还款方式为按期付息、到期还本,并约定以被告XX市xx区xx中心名下的XX市xx区xx路xx号XXX房产(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xxxx)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合同附件中,被告XX市xx区xx中心和被告某某2均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但三被告均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委托王谦律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x万元、利息人民币xx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xx元(计算至xxxx年x月x日,上述合计人民币xx万元),以及此后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原告对XX市xx区xx路xx号XXX房房产(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xxxx)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律师费等各种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与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12日,原告依约向被告XXxx有限公司发放借款人民币xx万元,同日与被告XX市xx区xx中心到XX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XX办理了XX市xx区xx路xx号XXX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他字第xx号)。之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截止至2012年6月19日,被告XXxx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xx万元、利息人民币xx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xx元。原告追索未果,委托王谦律师诉至法院,并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xx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XXxx有限公司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XX市xx区xx中心作为抵押人,应按合同约定以抵押房产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作为连带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属于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的费用,且未超出收费标准,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XXxx有限公司需偿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被告XX市xx区xx中心、被告某某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负担。
王谦律师在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原告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在其多年的执业过程中,类似这样成功为当事人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例还有很多,他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