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与专业领域
张宓律师自2019年起在南通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8635,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她是法学硕士,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她担任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等多个职务,同时还是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法学教师、南通市第二中学法制副校长。张宓律师专注于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婚姻家事与分家析产、公司法律顾问服务等民商事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百件,在婚姻家事案件上尤为经验丰富。
劳动争议案情
原告石某某因与被告天某某某装备(江苏XX公司、南通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提起诉讼,委托张宓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主张两被告未支付其2023年度及2024年度绩效奖金、加班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请求法院判令支付相关款项并承担诉讼费用。而两被告辩称原告部分请求已超仲裁时效、金额超出仲裁范围、公司亏损导致不发放绩效奖金、原告主动离职无权获得绩效奖金等。
办案过程
2025年6月19日,法院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XX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并就劳动关系转移、绩效奖金发放依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年休假工资时效等焦点问题进行审查。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法院将关联案件合并审理。
案件结果与理由
最终判决被告XX公司向原告石某某支付2023年度绩效奖金53,306.3元;被告长某公司向原告石某某支付2024年度绩效奖金79,873.22元、加班工资3,077.16元、年休假工资2,225.2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两被告各负担5元。判决理由方面,对于2023年度绩效奖金,原告主张未超仲裁时效,诉讼请求增加部分可合并审理,被告未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2024年度绩效奖金,被告未举证规定已告知劳动者,应按约定折算支付;加班工资方面,被告规定的调休期限低于规定,应按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支付;年休假工资,2023年部分超仲裁时效,2024年剩余1天未休应支付相应工资;两被告责任方面,未构成“混同用工”,不承担连带责任。在整个案件中,张宓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通过精准计算、据理力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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