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背景与执业理念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开启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南宁地区的法律界深耕多年。他不仅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担任着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同时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这些丰富的经历和职务,使他在法律领域拥有广泛的人脉和深厚的专业积累。
案件数量与领域深耕
执业至今,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超过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两大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展现出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长。同时,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的民事案件中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这种多元化的案件处理能力,使他能够为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重要经验案例
在他办理的众多案件中,有几个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辩护技巧。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陈俊全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和精准辩护,最终为林某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李某涉黑案中,原本被指控涉黑的李某,在陈俊全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大大减轻了李某的刑事责任。杨某故意伤害罪案,经过陈俊全律师的辩护,杨某也获得了不起诉的处理。陈某猥亵罪案中,陈某被判处缓刑。这些案例都彰显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卓越能力,能够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蒙X寻衅滋事罪案详情
在蒙X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xxxx)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案件发生于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等人吹口哨,引发了双方的冲突。双方先是发生争吵,后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对峙,最终演变成斗殴。斗殴过程中,双方多人参与,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四人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非聚众斗殴罪。理由是本案的起因是蓝xx酒后“无事生非”,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同时,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其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此外,陈俊全律师还指出蒙Xx具有自首情节,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他建议若对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于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案件共性与辩护策略总结
从陈俊全律师办理的这些案件可以看出,他在刑事辩护中善于抓住案件的关键要点,准确分析案件的性质和情节。在多起案件中,他都注重挖掘当事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自首、获得谅解、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同时,他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罪名的定性提出合理的质疑和辩护,像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中,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聚众斗殴罪提出异议,认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通过这些策略,他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充分体现了他作为一名专业刑事律师的能力和价值。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陈俊全律师有望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继续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