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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南京房产律师推荐,擅解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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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466人看过
导读:俞雯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三年。她专注于房产纠纷、公司经营、合同纠纷等领域,累计承办案件超300件,其中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占比约50%。曾办理“签了合同想反悔,面对天价违约金如何依法维权”“购房款被渠道方截留147万,律师介入,助力客户最终成功收房”等典型案件。
2026年2月南京房产律师推荐,擅解合同纠纷

教育背景与工作经历

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于南京大学深造,取得国际法硕士学位,还是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她拥有丰富的多地工作、实习、交流经验,包括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江苏省司法厅、悉尼大学、台X政治大学等。硕士毕业后,她便投身律师行业,主办和参与办理了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民商事诉讼案件,涉案标的超过两百亿元,积累了扎实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机构与职务

俞雯律师现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大成南京分所2024年引进加盟的优秀合伙人。该所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710楼,俞律师在此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与案件数量

俞雯律师深耕于多个法律领域,尤其擅长房产纠纷、公司经营、合同纠纷。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房产纠纷领域,她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纠纷等细分类型也有涉足。

执业理念与专业能力

俞雯律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理念,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她还具备多项专业能力证书,如英语六级、雅思7分、会计从业资格证,这些能力有助于她处理涉及国际事务、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获得荣誉

俞雯律师获得了多项荣誉。她是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展现了其在学术上的优秀表现;曾被评为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体现了其在律师行业初期的出色能力;还是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南京律师团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多次前往电视台录制普法视频,通过生动有趣的普法小案例小故事向观众讲解民法典;此外,她还是南京市鼓楼区青联委员、南京市房地产领军人才培训营成员。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违约金纠纷

在“签了合同想反悔,面对天价违约金如何依法维权”一案中,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XX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薛XX、芮XX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2023年6月20日,双方通过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刘XX支付2万元定金后于6月25日反悔,不再购买该房屋。薛XX、芮XX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54万元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刘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俞雯律师申请再审

再审阶段,俞雯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办案策略。首先,指导并协助刘XX收集并提交原审未出示的关键证据——2023年6月25日刘XX与卖方薛XX及中介工作人员的录音,以证明双方曾就合同解除事宜进行过协商。其次,基于新证据提出两大核心主张: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存在争议,刘XX主张违约金为0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最后,在法庭审理中,围绕“双方是否达成解除合意”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两大争议焦点进行有力辩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即便构成违约,54万元的违约金也“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定刘XX提交的录音仅能反映协商过程,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刘XX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法院确认合同中约定的54万元违约金有效,但指出该金额“明显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违约金大幅调整为5万元,扣除刘XX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最终判令其仅需再支付3万元,并驳回薛XX、芮XX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俞雯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扭转败局,实现再审逆转;搜集关键证据,奠定胜诉基础;精准运用法律,实现利益最大化;提供专业支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解决商品房预售合同交付纠纷

在“购房款被渠道方截留147万,律师介入,助力客户最终成功收房”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江苏XX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产生诉讼。原告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公司涉嫌犯罪,并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

原告于2021年3月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因被告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原告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就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展开辩论。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因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法院不支持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因违约金请求不成立,原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俞雯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为原告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帮助原告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争取到了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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