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菏泽地区的法律领域,有这样一位专业律师——陈青友,他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本科,自2017年起在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是该所刑辩团队带头人,执业期间处理过上千件刑事和民事案子,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他秉持着“努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都能感觉到公平正义”的执业理念,在众多案件中展现出专业素养。
一、侵犯著作权罪指控详情
山东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以来,梁XX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租赁场地复制印刷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享有专有出版权的《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等盗版图书并销售,梁XX负责核心的采购、销售事宜,朱XX、梁XX分别负责两处印刷点的维修和管理。本案当事人蔡X系当地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职工,公诉机关认为蔡X与蔡X红明知梁XX印刷销售盗版图书,在未取得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提供印有相关图标和字样的纸箱,用于封装盗版词典销售,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建议判处蔡X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二、律师辩护工作展开
接受蔡X委托后,陈青友律师作为辩护人,展开了细致的工作。他详细阅卷,梳理案件事实,分析法律适用问题。结合案件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庭审中提出蔡X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核心辩护意见。针对蔡X的行为是否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是否与其他被告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等争议焦点,与公诉机关展开充分质证与辩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陈青友律师就案件细节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强调蔡X的涉案情节、主观认知等方面的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三、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系共同犯罪,主犯梁XX等人实施盗版图书复制、销售的核心行为,涉案数额经重新核算后认定为838486元,其中部分半成品图书系犯罪未遂。对于蔡X的涉案行为,法院认为蔡X作为纸箱包装企业工作人员,未履行相应审查义务,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其提供包装材料的行为应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未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蔡X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辩护意见。但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蔡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情节等方面的辩护观点,认定蔡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蔡X具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蔡X犯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
四、律师辩护价值体现
陈青友律师在本案中的表现体现了多方面的价值。他精准把握争议焦点,通过全面阅卷、梳理证据链,锁定蔡X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这一核心问题,提出针对性无罪辩护意见,让法院关注到关键事实。全面考量量刑情节,不仅就罪与非罪展开辩护,还梳理蔡X有利的量刑情节,提出轻判并适用缓刑的建议,最终被法院采纳。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虽法院未采纳无罪辩护意见,但让法院考量蔡X次要地位和法定从宽情节,争取到缓刑结果,降低刑事处罚影响。同时,他专业分析法律适用,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认定标准,把控案件辩护方向,实现罪与罚辩护的双重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