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资质与丰富经验
潘登律师毕业于云南民族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4年起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经验。他是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也是该所调解工作室成员。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尤其在合同领域和债权债务领域表现出色。在合同纠纷方面,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其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30%;债权债务领域承办案件达100件,借贷纠纷占比约70%。他服务的顾问单位涉及制造业、服务业等多个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二、典型案例:货款追讨之争
2013年6月,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环保XX)与杭州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X)签订《供货合同书》,环保XX按约向中XXX供应粉刷石膏、耐水无醛满批粉等材料,但中XXX未能按约付款。2015年2月4日,环保XX将中XXX起诉至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241200元及利息损失。中XXX则以环保XX所供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要求环保XX支付墙体修补费用、窝工损失及工期延误损失。
潘登律师作为环保XX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此案。庭审中,双方围绕货款金额、货物质量问题展开激烈辩论。中XXX辩称因环保XX产品有质量问题,所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未付款,并提供了押金条、工程管理部通知单等证据。而潘登律师指出,中XXX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未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三、证据质证与事实认定
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严格质证。对于环保XX提供的供货合同书、提货单和对账单,虽部分提货单和对账单为复印件,但结合中XXX的自认陈述,法院确认了其证据效力。而中XXX提供的证明货物质量问题的证据,因无法确认真实性或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法院未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1月7日,环保XX共计向中XXX提供石膏砂浆544吨,经对账应收款余额为238520元。中XXX除交纳1000元托盘押金外,货款分文未付。
四、胜诉判决与专业价值
法院认为,涉案《供货合同书》合法有效,中XXX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中XXX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的抗辩不能成立,其反诉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杭州XX公司支付上海XX公司货款237520元及利息损失,并驳回杭州XX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潘登律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出色表现。他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为客户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展现了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商业活动日益复杂的今天,潘登律师的专业服务为企业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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