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杨向东,法学学士,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他从2022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至今已有一定的执业年限。其执业证号为161xxxxxxxx551436,现服务于陕西西安地区,执业机构为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西安市莲湖区西华门十字一号凯爱大厦B座71。
执业经历与案件类型
执业至今,杨向东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展现出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侵权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余件,其中医疗损害案件占比约50%,可见其在该细分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他在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一定的处理经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他同样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此类案件达20件,且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占比约60%,此外他还熟悉公司金融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执业理念与教育背景
杨向东秉持“诚信好礼,仗义执言”的执业理念,在法律实践中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他接受过系统而专业的法学教育,法学学士学位为他在法律领域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个人经历对执业的影响
杨向东曾服役于某部,部队严格的军事训练和纪律约束,培养了他坚韧不拔的意志、高度的责任感和出色的团队协作精神。这些品质不仅在他的军旅生涯中发挥重要作用,也为他后续的法律职业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在处理复杂的法律事务时,他的坚韧意志使他能够克服困难,高度的责任感让他始终以维护客户权益为己任,出色的团队协作精神有助于他与同事共同完成疑难案件的处理。
律所任职与贡献
如今,杨向东担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同时也是该所的合伙人律师。在律所中,他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领域发挥着重要的领导和指导作用。从业以来,他全身心投入到法律事务处理中,处理了大量的诉讼与非诉法律纠纷。无论是在法庭上激烈的辩论,还是在庭外的协商调解,他都能以专业的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客户提供最有效的解决方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情况
目前,杨向东担任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空军第九八六医院、西安市第三医院、西安市第九医院、西安市人民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等众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与这些单位的合作中,他深入了解各单位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为其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从日常的合同审查、合规咨询,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他都能做到细致入微、严谨负责,帮助这些单位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法律风险。例如,在合同审查方面,他会仔细研究合同条款,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利益;在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中,他会提前预判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应的防范措施。
过往法律顾问经历
杨向东曾在20202023年期间担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法律顾问。在这段时间里,他充分运用自己在医疗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为医院的日常运营、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保障了医院的正常运转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在医疗纠纷处理中,他能够准确判断医院的责任和义务,协助医院与患者进行协商和沟通,避免纠纷的进一步恶化。
在伦理委员会任职情况
杨向东还是西安市第三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在这个岗位上,他积极参与医院临床伦理问题的讨论和决策,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确保医院的临床研究和医疗实践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他在伦理委员会的工作中,会对医院的临床研究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研究过程中患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保证研究符合科学伦理的要求。
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情况
他还是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他凭借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的法律经验,积极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在当事人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有效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在调解过程中,他会充分了解双方的诉求和矛盾点,运用法律知识和沟通技巧,引导双方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担任工会劳动监督员情况
杨向东担任西安市第三医院工会劳动监督员。在这个角色中,他密切关注医院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监督医院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为员工和医院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促进了医院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会定期检查医院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员工的工资、福利、工作时间等权益得到保障。
典型案例:医疗纠纷引发的行政处罚争议
2022年5月,患者李XX在某村卫生室接受诊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医患纠纷。患者家属认为该卫生室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11月两次向所在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卫健委”)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书写、伪造病历”及“未按规定告知并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卫健委作出答复,称已就卫生室“未按规范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家属于2024年1月收到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家属认为该处罚未全面涵盖涉事违法行为,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2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卫生室在患者死亡后封存现场实物时未通知家属到场,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关于“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规定。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卫健委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然而,卫健委在重新调查后,于2024年4月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仍仅依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一项事实,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内容与前次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完全一致。
家属认为,卫健委在复议机关已明确指出其应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且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应有的惩戒与教育功能,遂再次委托杨向东所在的律师团队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接受委托后,杨向东团队未局限于处罚幅度或单项违法事实的争议,而是从依法行政与全面履职的维度,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他们重点指出,首次行政复议决定已明确认定卫生室存在“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违法嫌疑,该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卫健委在重新调查过程中,负有对该嫌疑行为依法核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义务,不得自行回避或不予认定。同时,他们系统分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第四十七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指出“书写病历”(第十五条)与“告知封存规定并共同实施封存”(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属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分别履行的法定义务。卫健委在第二次处罚中仅处理前者而未对后者予以认定,属典型“选择性执法”,未能全面贯彻该条例对医疗纠纷全过程规范的立法宗旨。通过运用行政机关自认证据,固定了关键案件事实,为案件的成功处理奠定了基础。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