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特职业背景
丁婷律师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拥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储备。她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独特的职业经历让她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这种职业轨迹使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目前她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因生活消费需要,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价格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一辆。合同明确备注“本车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汽车销售商承担车辆过户费用,委托人按约定足额支付了购车款,销售商亦完成车辆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然而,购车后不久,委托人在车辆保养时发现底盘存在漏油问题,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论显示案涉车辆为重大事故车。经司法鉴定,确认案涉车辆属于事故车辆,存在多处变形、褶皱、钣金、烧焊等维修痕迹,与销售商在合同中的承诺严重不符。经查,案涉车辆原车主曾在2021年对车辆进行过重大维修,产生维修费用25034元,但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未向委托人披露该关键信息。委托人就此事与销售商协商,销售商仅同意退车退款,拒绝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委托人遂委托丁婷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包括撤销委托人与销售商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判令销售商返还购车款72000元及利息、赔偿车辆保险费等实际支出、支付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承担律师费等各项费用,还要求案涉二手汽车交易行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在于销售商在销售案涉车辆时是否构成欺诈、委托人主张的退车退款等诉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以及二手汽车交易行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销售商上诉称其在出售车辆前已通过4S店查询维修记录,显示维修历史为零,对车辆存在事故并不知情,无欺诈故意,不构成欺诈;还称案涉车辆事故位置隐蔽,需拆解才能检测发现,超出其合理注意义务范围;并指出一审法院未对其提交的《公证书》作出认定,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二手汽车交易行辩称其仅为购车款代收方,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合同,销售商返还购车款,支付三倍购车款赔偿金,承担保全费和鉴定费,驳回委托人其他诉讼请求。销售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已对《公证书》进行事实认定,该公证书查询时间在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之后,不能证明销售商在销售前已履行合理审查及告知义务。销售商作为专业二手汽车销售机构,负有向消费者披露车辆真实状况的法定义务,其仅通过4S店查询维修记录不足以全面了解车辆情况,且案涉车辆部分瑕疵可通过外观检测发现,销售商未履行必要的检测义务,在合同中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二审法院最终驳回销售商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件中,丁婷律师团队精准定位法律关系,明确诉讼策略,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主张欺诈成立+要求退一赔三+追偿全部合理费用”的诉讼策略。全面收集证据,指导委托人收集包括合同、转账记录等在内的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对方抗辩主张。充分运用法律规定,指出销售商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手汽车交易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代理意见得到一、二审法院充分采纳。同时,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推动案件高效审理,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最终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退车退款及三倍惩罚性赔偿,维护了二手汽车交易市场的公平正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代理农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2021年12月,薛XX与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农业公司向其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按要求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按约发货。2022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薛XX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共计280万元,该账户实际为被告二公司的备用金账户。后薛XX向农业公司催要货款时,得知款项已支付至被告二公司账户,遂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被告二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核心争议焦点是农业公司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丁婷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明确代理核心思路,重点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农业公司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款项支付情况并要求农业公司与被告二公司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这是企业内部纠纷,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对公司备用金账户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农业公司向该账户付款符合合理交易逻辑。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采纳了代理意见,认为薛XX知晓并追认农业公司的付款行为,且明确要求双方公司结算,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农业公司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二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在这个案件中,丁婷律师团队精准定位争议核心,锁定“付款追认效力”这一关键争议点,为案件代理明确方向。全面固定关键证据,通过多种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法院裁判提供充分依据。进行专业法律论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清晰阐述观点,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代理意见,为当事人避免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后续商业交易的法律风险提示,建议规范合同签订等流程,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综合执业能力
丁婷律师执业以来处理案件百余件,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她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擅长领域广泛,包括民商事诉讼,如买卖、租赁等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企业破产,熟悉破产程序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刑事辩护,精通刑事诉讼程序,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辩护,也能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她秉持“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善于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制定最优诉讼策略,成功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在乌鲁木齐地区的法律行业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